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反推销办法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反推销办法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议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其间美国公司税率为123.4%,日本公司税率为41.1%。
2023年10月15日,应我国氢碘酸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6号公告,决议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的推销持续或再度发生的或许性,以及对我国氢碘酸工业的危害持续或再度发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发生,对我国氢碘酸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产品描述:氢碘酸是碘化氢的水溶液,新鲜时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在空气和日光下很快分出碘而变为棕褐色。分子量为127.91,常压下沸点在100℃—130℃之间,熔点规模在-50.8℃—0℃之间。具有强腐蚀性和强复原性,稀释的氢碘酸与许多金属(包含铝、锌、钙、镁、铁、锡和一切碱金属)反响发生易燃氢气,并与这些金属的氢氧化物、碳酸盐和盐反响发生金属碘化物。
主要用途:大多数都用在组成醋酸的催化剂、制备碘化物、复原氧化石墨烯、集成电路蚀刻剂、化学和医药中间体、消毒剂、染料及香料的质料、剖析试剂等,是有机化学中重要的复原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111990。该税则号下除氢碘酸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查询产品规模之内。
持续征收反推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的规则相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4年10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pdf